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0條 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或以電子方式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