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儲存、銷毀及交換 第14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將電子病歷移轉由承接者保存時,應將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電子病歷之合法依據,製作紀錄交由承接者至少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