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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6條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中醫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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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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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牙醫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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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醫院:(一)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二)慢性醫院:指設有慢性一般…
第3條
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第4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慢性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二)。
第5條
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三)。
第7條
牙醫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五)。
第8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六)。
第9條
診所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七)。
第10條
醫務室、衛生所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西醫、牙醫、中醫相關診療科別。醫務室、衛生所設置標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七)規定。
第11條
捐血機構之設立,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財團法人為限。捐血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八)。
第12條
本標準未訂定設置標準之醫療機構,其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12-1條
第三條醫院及第五條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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