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慢性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