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員,得由前項第三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