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指導醫師應每年至少接受附表二所訂繼續教育課程達七小時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