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高級救護技術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指導醫師核簽時限,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視轄區特性另定之。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核簽方式,得以電子或傳真方式為之。預立醫療流程範本,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