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法規: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48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組織檢體,指作成細胞抹片或切片之檢體。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將手術切取之器官及前項切片檢體送請病理檢查,應由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作成報告。醫療機構於採取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器官前,得請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填具聯絡方式,以利告知其檢查結果。 本條定義的名詞 組織檢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