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