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
- 第3條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
- 第5條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
- 第6條醫療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
- 第7條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二、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之日期。三、聲明財務報表係依醫療法、…
- 第8條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一、淨值、社員權益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