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