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醫療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