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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醫療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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