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法規: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