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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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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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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經本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
第20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
第22條
再利用機構停止營業超過一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部辦理歇業,並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第23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證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書與再利用…
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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