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5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具或車輛。四、產品貯存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