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7條 法規: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醫院應指派適當人員,協助嬰幼兒及行動不便病人之疏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