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2條 法規: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災害,指醫院遭遇下列災害,致影響醫療作業環境,造成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停水。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緊急災害。 本條定義的名詞 緊急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