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