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療區域之劃分,限制各級醫療區域內之一般病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設置之國際醫療病床。二、中醫、牙醫醫院,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床。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重大流行疫情或緊急醫療使用之病床。前項醫療區域,分為一級、二級醫療區域及次醫療區域,其劃分規定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