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6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通則 第6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