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母法 第1-3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二、中醫傷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三、針灸學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四、中醫婦兒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五週或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