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母法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四、小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