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18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事放射所 第18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