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9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9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