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39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9條 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職能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