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17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7條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一、作業治療。二、產業治療。三、娛樂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