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15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5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