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31條 法規:營養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