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醫倫會除審查前條各款事項外,並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待移植者為捐贈者之配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二、待移植者如為同意捐贈之決定者,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三、有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四、對捐贈者之心理評估,有無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與。五、對捐贈者之醫學評估,除移植醫師外,有無未參與移植醫師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