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四、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書面。五、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六、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七、捐贈者術後定期追蹤之規劃。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