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