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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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