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