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4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