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第9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醫療(事)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前條第一款: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
- 第10條醫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中央流行疫情指…
- 第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一、醫療(事)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
- 第12條員工薪資貸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保證,其保證期間之手續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額…
- 第13條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
- 第15條員工薪資貸款,自首次動撥日起一年內得寬限付息不還本。
- 第16條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應檢附金融機構規定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 第17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一、短期週轉金貸款。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 第18條醫療(事)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者,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其利息,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 第19條醫療(事)機構申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其未能提供抵押品、擔保品或提供不足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保證規定移送信保基金辦…
- 第20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利息補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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