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評估醫療廢棄物處理需求,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機構投資設置。二、就同意輔導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輔導設置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