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