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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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