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文件如下:一、申請書。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