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療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