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