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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語言治療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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