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33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語言治療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