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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語言治療所容留未具語言治療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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