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7條 法規: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語言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設置語言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