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
- 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
- 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二…
-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醫療機構違反第…
- 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二、救護人員違反…
- 第46條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
- 第4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第48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 第49條適用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其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
- 第50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救護車設置許可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 第52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救護車及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置許可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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