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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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