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5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