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4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