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8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救護技術員 第28條 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